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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来手机转手卖,违约还是侵权?

2022-05-24 张法官评说小案例公众号

  案情:

    2020年12月20日,小东、小韦从某经销部协商租赁手机,当天签订《租赁合同》。

    合同约定:“租期自2020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,型号苹果iPone,期限10天,单价6300元,2台总售价12600元,全新未拆封,合计租金100元/天,付款方式每天付。合同到期,乙方归还手机,并保证完好无损……如外观破损、划伤或者零部件受损、维修过等影响二次出租,乙方需按手机销售价赔偿甲方,手机归乙方所有。如遭窃、遗失、损坏,乙方须全额赔付,……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、律师费)”。

    签订协议当天,小东、小韦不知出于什么动机,即将租来的两部手机在未拆封情况下以11700元转卖他人。

小东、小韦之后陆续支付了800元(8天)租金,剩余200元租金未付。

     2021年5月,某经销部诉到城区法院。

法院认为:双方签订租赁合同,真实有效,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。

     小东、小韦欠200元租金未付,应依法支持。租赁期届满,二人应及时返还租赁物,因租赁物已被转卖,无法返还,经销部要求二人按合同约定手机价款,即12600元赔偿,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支持。案件受理费85元、律师服务费2000元,亦由二人承担。

  评说:

    俗话说:“聪明反被聪明误”,小东、小韦原想通过1000元租金,白白赚来两部手机,这是把别人当成了傻子。

    经销部岂肯善罢甘休,拿起法律武器维权,获得法院支持。小东、小韦白白为此倒贴了3985元,这一单自以为赚了的生意算是亏大了。

    从民法理解上,怎么解释小东、小韦的行为呢?

    一是违约,即违背了双方约定的《合同》。

《民法典》第703条规定“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”小东、小韦和经销部之间签订租赁手机的合同,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;

第509条规定: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”,合同签订后,经销部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,小东、小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,保证租赁物完好,到期归还,如果归还不了进行全额赔付的义务;

第577条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”。小东、小韦在合同到期后,不按期履行偿还租金及返还租赁物义务,又因为出卖了手机而无法返还,应当承担偿付租金和赔偿手机价款,及约定承担诉讼费、律师费的义务。

   二是侵权,即侵犯了某经销部对手机的所有权。

《民法典》第207条规定:“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”,手机虽然由小东、小韦租赁,但所有权没有转移,仍然归经销部所有,法律保护经销部依法享有的所有权;

第1184条规定: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”对于造成经销部手机不能归还的损失,双方有约定,即按照新手机价格确定,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。

   小东、小韦一个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两种规定,对方应该按照哪一种法律规定来维权呢?

    我国的司法实践实行有限制选择原则,具体处理有三种方法:

     1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,依法律规定。

     2、合同有约定,又不违背现行法律的,依合同约定。

     3、法律、合同均无规定或约定,权利人可选择,权利人不选择,法院可依对权利人有利的法律裁判。

     那么,两项请求权行使中有什么不同呢?

     第一,归责原则不同。选择侵权,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(无过错责任除外)。选择违约,只要发生违约事实,就推定违约人有过错,无需举证证明过错的存在,这样选择违约之诉举证更简单。

     比如小东、小韦撒谎说手机是因为一场意外大火烧掉了,自己没有过错,经销部要证明两人有过错就很难。如果选择违约之诉,只要举出租赁合同的证据,两人到期不还,就推定两人有过错。

     第二,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不同。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,或由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法院管辖;而侵权纠纷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,提起违约赔偿诉讼也比选择侵权之诉选择管辖的法院多,更便利。

     诉讼时效不同。依据侵权单纯要求返还手机,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,不受诉讼时效限制;如果选择违约之诉要求返还租金和赔偿,要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。